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对治超做出了专项部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业内分析认为,根据该通知规定,若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运输从业者,其影响将可能涵盖多方面:包括限制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取消相关经营资质;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各运输通道、桥梁,以及高速入口都会严加监测;监管货源单位,限制生产,影响货源;影响驾驶证审验和换发;提高保险费率,买保险费用增加;限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限制高消费,限制坐飞机、火车软卧和G字开头的动车;不能享受绿通优惠;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等。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第三条 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来源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认定标准、名单有效期等,并监督实施。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实施。
认定标准和程序,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征求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五条 认定部门(单位)是开展交通运输红黑名单认定的责任部门(单位),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内容、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长期良好和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行政相对人的信息;
(二)省级及以上社团主管部门登记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诚信行为记录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七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
(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方面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三章 认定内容和发布
第八条 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